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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女士辦理印鑑證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3:16
日期:2016-02-01
案由:○女士辦理印鑑證明。
案情概要:○先生陪同○女士至本所辦理印鑑證明,對於承辦人將試蓋印鑑之紙張隨意棄置盒內,咸認有利用職務作怪之嫌。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104年11月9日○先生陪同太太至本所辦理印鑑證明,承辦人為確認印章有否清晰,先行以空白紙試蓋,並隨手將其棄置桌上小盒內。
二、核發印鑑證明時,認為印鑑證明書上所登載之使用目的不通順,要求重新登載,爰承辦人將該份印鑑證明作廢,並重新登錄使用後始核發予當事人,辦竣後○先生要求欲取回原先作廢之印鑑證明,承辦人委婉告知,該作廢之文件將以碎紙機繳銷,並當場將其銷毀,惟○先生對於承辦人將試蓋印鑑之紙張隨意棄置盒內及無法將該作廢之文件讓其檢查,頗有微詞,懷疑承辦人有濫用職務作怪嫌疑。
三、爾後同仁應審慎處理個資,對於印壞、作廢文件,應即刻銷毀以免個資外洩,影響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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