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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國人○先生與柬埔寨國人結婚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11-08 11:55
案由:有關國人○先生與柬埔寨國人結婚登記案
案情概要:本轄居民○先生與柬埔寨籍配偶持駐外館處驗證之家庭成員證明及通過面談之結果書含中文譯本至所欲辦理結婚登記,經本所依規定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高雄市專勤隊協助查察後,業已完成結婚登記。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有關國人與柬埔寨人欲於國內辦理結婚登記,原規定須於柬埔寨完成結婚登記,再持憑柬國結婚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面談,俟面談通過並經駐外館處驗證結婚文件後,復向國內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二、因柬國目前明令禁止與我國人結婚,致無法在當地完成結婚登記及取得結婚證明文件,基於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依內政部105年10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50439179號函釋,放寬由該部移民署查察雙方當事人確有共同生活居住事實或戶政機關查明雙方當事人育有親生子女後,即可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單身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與其結婚對象之國人一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
三、又依內政部106年9月22日台內戶字第10612034661號函釋,針對柬國人士無法取得辦理我國相關戶籍登記所需之柬國單身證明者,得以柬國戶籍證明書、家庭成員證明書或戶口證明書等非制式、載有婚姻狀況證明之文件代之。
四、○先生於本(108)年8月26日與柬埔寨籍配偶持駐外館處驗證之家庭成員證明及通過面談之結果書含中文譯本,至所欲申辦結婚登記,經本所檢視因無法提出於柬國結婚之證明文件及雙方又未育有親生子女。本所為保障當事人權益,函請移民署高雄市專勤隊協助查訪,該隊於9月11日函復本所查察紀錄,證明○先生與柬埔寨籍配偶確實有共同生活居住之事實,本所即通知雙方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結婚書約、戶口名簿、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親至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於9月12日辦理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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