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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民眾申請認領越南國籍男童為其長男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2:39
日期:2012-06-01
案由:民眾申請認領越南國籍男童為其長男案。
案情概要:○○○先生申請認領越南國籍男童×××為其長男案。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設籍本轄○○○先生於101年1月持憑越南國籍男童×××之護照、出生證明書、承認子女事宜決定書、子女姓氏約定書及越南國籍○○○女士之護照、婚姻狀況證明書,至所申辦認領登記。
二、依據99年5月29日公布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3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
三、案經審視○○○先生所持憑文件均符規定且經駐外單位驗證無誤,旋即予以192補登男童×××個人資料後受理認領登記,並於父親個人記事登錄認領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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