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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生母申請辦理其子出生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10-23 15:31
案由:有關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生母申請辦理其子出生登記案
案情概要:○小姐持憑醫院開立出生證明書與戶口名簿,欲辦理其子出生登記,本所依規定順利辦竣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按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另依據法務部106年5月11日法律字第10603505620號函釋,子女與生母間,僅依分娩之事實即發生法律上之母子女關係。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生母,雖不具民法上之行為能力,然依上開民法規定,其依分娩之事實,與其子女已發生法律關係,而戶籍法上之出生登記僅屬後續附隨之行政程序行為,是以,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生母,單獨為其子女辦理戶籍法上之出生登記時,應認其具有為該行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
二、本案○小姐為未成年人且未結婚,持憑出生證明書欲辦理其子出生登記,毋庸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本所爰依上開規定,順利辦竣其子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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