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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Ο小姐申請更正父姓名及補填養父姓名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9-12 09:47
案由:有關Ο小姐申請更正父姓名及補填養父姓名案。
案情概要:本轄Ο小姐持憑登載父姓名有誤之定居證,申請更正父姓名及補填養父姓名案。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按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次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款之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者,應由申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依前條規定辦理: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二、本案經調閱Ο之戶籍資料,其係母與外國人所生,嗣後母與本國人Ο先生結婚,復經Ο先生收養Ο小姐為養女,其母於民國97年與Ο先生離婚,惟未終止與Ο小姐間之收養關係。
三、Ο小姐於民國93年1月27日持憑定居證在本轄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該定居證登載父姓名為養父姓名,顯係養父姓名誤報為父姓名,爰本所按戶籍法第2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款之規定,受理Ο小姐更正父姓名為「不詳」(俟其提具生父相關資料,再行核辦父姓名補填)及補填養父姓名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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