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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香港居民○先生與○女士申請結婚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08-08 13:35
案由:有關香港居民○先生與○女士申請結婚登記案
案情概要: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香港居民○先生與○女士提憑結婚書約暨雙方單身證明,申請結婚登記案。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本案係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香港居民○先生與○女士,先行委託友人至所詢問,欲在國內結婚,申請結婚登記須繳文件,本所予以說明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3點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同法第5點規定戶政事務所應查驗當事人護照,於國內結婚應查驗其結婚書約、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及經駐外館處驗證6個月內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並請結婚雙方當事人親自辦理。
二、當事人○先生與○女士於7月下旬携帶護照、結婚書約、經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驗證之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及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證明書(離婚案)至所辦理,惟其中1份文件為英文版,遂請其翻譯中文並交公證人認證;復由雙方當事人附繳上述文件,本所查驗無誤後,辦理結婚登記完竣並核發結婚證明書。
三、提醒同仁於受理戶籍登記案時應謹慎審認當事人所提繳文件,例如本案中「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僅記載有締結婚姻紀錄日期,應併提婚姻解除文件;當事人香港護照已列有完整中文姓名,勿須再填具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另當事人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申請結婚登記,應於戶役政資訊系統「非遷入者資料補登」輸入當事人資料後,再至「現無戶籍者結離婚登記」作業項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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