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我國國籍○○○小姐與尼泊爾國籍人士辦理結婚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2:49
日期:2013-05-01
案由:我國國籍○○○小姐與尼泊爾國籍人士辦理結婚登記案。
案情概要:○○○小姐提憑尼泊爾籍先生之婚姻狀況證明(單身證明)、結婚書約等文件,欲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礙於法令規定,本所否准其申請,並委婉告知應另持憑相關文件後,再行辦理。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經查本案○○○小姐結婚對象為尼泊爾籍人士,該國家係屬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按101年6月6日修正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五點略以,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案經檢視○○○小姐僅持憑外籍配偶之婚姻狀況證明、結婚書約等文件至本所辦理登記婚,並未符合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並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之規定。
本案為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旋即開立一次告知單,請當事人先於原屬國辦妥結婚登記並通過面談後,再行提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結婚證明文件(外文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結婚生效日」字樣,女方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最近2年內所攝換證用照片1張至戶籍地戶政所辦理結婚登記。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