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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小姐申辦英文戶籍謄本反映英文姓名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2:34
日期:2011-10-01
案由:○小姐申辦英文戶籍謄本反映英文姓名案
案情概要:○小姐至本所申請英文戶籍謄本,反映本所請其提供本人及相關人(配偶、父母)之英文姓名,表示該程序甚為不便,建議由承辦人協助中英文對照免除是項手續之可能性。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依「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3條第2項規定:
一、申請人須繳交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因英文戶籍謄本常配合護照使用於國外,且護照申請時間不同其使用譯音亦有異,本所曾有案例於核發英文戶籍謄本時,發現父親與子女姓氏譯音不同之情況。
二、其次,如申請人無法提具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者,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中文譯音使用原則係為統一使用版本避免紊亂而鼓勵使用漢語拼音,並未限制不能使用其他拼音(如通用、國音第二式、威妥瑪)。
三、護照及英文戶籍謄本事關當事人之權益,不宜由戶政承辦人員按中英文譯音對照直接核發。惟核發英文戶籍謄本時,若遇無中華民國護照之相關人,本所均主動提供姓名之相關拼音,並協助申請人填寫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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