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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讓與人與受讓人成立債權讓與契約,受讓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2:58
日期:2014-03-01
案由:有關讓與人與受讓人成立債權讓與契約,受讓人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案。
案情概要:○○○先生以債權憑證、債權讓與契約書及通知債務人之中華郵政存證信函,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本所准其申請並予核發。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按債權人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9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內政部99年戶政為民服務分區研習會實務班第1梯次綜合座談紀錄略以,……….讓與人或受讓人間成立債權讓與契約時,債權即移轉於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即生債權讓與之效力。
本案經檢視申請人所提具之債權憑證、債權讓與契約書及中華郵政存證信函等證明文件,足資確認債權已轉讓並通知債務人知悉,爰裁量其申請如核與「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之第2點第6款『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相符時,得由受讓人據以申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俾免影響民眾權益。
鑑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設限,在不違反戶籍謄本處理原則並兼顧當事人權益下,同仁本於職權調查債權債務之利害關係態樣眾多及如何裁量審酌核發戶籍謄本,是戶政人員受理案件之首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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