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民眾申請於所內註記「禁止其配偶與前配偶所生之女申請或閱覽其個人之戶籍謄本」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2:37
日期:2012-04-01
案由:民眾申請於所內註記「禁止其配偶與前配偶所生之女申請或閱覽其個人之戶籍謄本」案。
案情概要:一、○○○小姐與先生民國100年間於○○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且戶籍與配偶分設不同地址。○○○小姐因擔心先生與前配偶所生之女上門騷擾,爰請戶所拒絕將其戶籍資料提供予該女。
二、101年1月○○○小姐於○○區戶政事務所協助下持聲明書至本所申請於其個人戶籍資料所內註記加註「非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向戶所申請或閱覽本人之戶籍謄本」等語句,以維護個人隱私。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所內註記乃僅供戶政事務所人員參考使用,並非屬於法定之戶籍登記項目,且其內容並不具有變更任何人權利義務之法律效力,爰○○○小姐之申請於法無據。且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四款規定,○○○小姐之配偶與前配偶所生之女和○○○小姐之間具有直系姻親關係,符合上開處理原則第一點第二款所規定得申請當事人戶籍謄本要件,依法該女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小姐之戶籍謄本。
二、按內政部函釋略以:「戶籍謄本記事欄內之登載內容攸關民眾個人隱私,核發戶籍謄本時,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私考量,記事欄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及「申請人亦決定被申請人之個人記事需列印或申請人具結記事勿省略時,應於戶籍謄本申請書上載明並另簽具結書…」倘若○○○小姐不願意提供其完整個人記事之戶籍謄本予該女,或因該女以其適格申請人身分申請○○○小姐之詳細個人記事戶籍謄本致衍生○○○小姐個人權益受損,○○○小姐皆可尋求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無礙。
三、本案當事人設限他人申請其戶籍謄本,雖與上開謄本處理原則相悖,本所無法應其要求完成是項登記;惟鑒於○○○小姐係以申請書明確提出本案申請,本所仍以正式公文函覆。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