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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民眾申辦受監護宣告人變更為輔助宣告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2:31
日期:2011-07-01
案由:民眾申辦受監護宣告人變更為輔助宣告登記案。
案情概要: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親,前於94年辦理監護登記在案,現於5月11日另提憑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申請辦理將監護登記變更為輔助登記。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依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二、案經審視戶籍資料,當事人94年5月經法院宣告禁治產並向戶政機關辦理監護登記在案,現其父親以當事人病情較為穩定及症狀減緩為由,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變為輔助宣告,並經法院裁定確定後,持憑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至本所辦理將監護登記變更為輔助登記。
三、戶籍法第12條規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本案承辦人審驗文件無誤後先辦理監護廢止登記再接續辦理輔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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