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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1-12 11:50
案由: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案
案情概要:有關○先生持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先生持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辦理其未成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保護令記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暫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保護令期間屆至前,如聲請人認為有延長期間或變更保護令內容之必要者,自得檢具相關憑證另為延長或變更之聲請。
二、按內政部105年8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50430441號函略以,惟如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戶政所係依法院裁判文件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於辦妥登記後,併將前開裁判內容登載於當事人個人記事欄位。依法院調解或和解筆錄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該調解或和解筆錄載有前揭內容者,亦同。
三、本案依上開函釋,業於本(109)年3月5日辦竣未成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並另辦理個人記事更正增修當事人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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