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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O先生與O小姐至所辦理結婚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1-12 11:10
案由:有關曾先生與顏小姐至所辦理結婚登記案
案情概要:
O先生與O小姐臨櫃申辦結婚登記,經書面審核所攜帶證件皆符合規定,惟輸入當事人統號,系統檢核結婚者資料,親等關係說明顯示O小姐為O先生之表姊妹(4親等),經調閱戶籍資料,證實O先生之母與O小姐之父為親姊弟關係。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
一、按民法第983條規定略以,與下列親屬不得結婚︰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2、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二、現今戶役政資訊系統關於親等關係聯結已架構完善,同仁於辦理結婚登記時,務必為當事人做親等關聯確認,並列印親等關係說明視窗供檢核,為免因誤辦而影響民眾之權益。
三、本案經承辦人委婉向二位當事人說明,因雙方為旁系血親4親等,依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屬不得結婚,當事人理解後協同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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