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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判決離婚登記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2:35
日期:2011-12-01
案由:判決離婚登記
案情概要:○○○提憑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辦結婚及離婚登記。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設籍本轄之某一民眾,持憑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至本所辦理離婚登記,案經檢視當事人戶籍資料,並未登載結婚紀錄,據當事人表示其於民國93年與○○○在高雄市舉行婚宴,當時雖有公開儀式,惟未書立結婚證書,故無法提憑結婚證書辦理結婚登記。
二、案查當事人婚姻狀況,業經高雄地方法院判決離婚在案,經審驗法院離婚判決主文內容,堪信結婚事實為真,為正確戶籍登記,適時解決民困,本案爰依行政程序法第35條規定,由當事人言詞申請,本所據以作成結婚事實訪查紀錄表,內容經當事人確認無誤,並請當事人檢附結婚當時在場觀禮2人切結證明文件後,本所據依調查結果,辦理結婚登記並續辦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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