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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9-03-02 15:55
案由: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案
案情概要:有關○女士持憑高雄家事法院和解筆錄辦理未成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女士持憑高雄家事法院和解筆錄辦理其未成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和解筆錄記載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惟未成年子女之醫療、保險由聲請人單獨決定,金融機構開設帳戶事項由雙方各自單獨決定,其餘事項由兩造共同決定。
二、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協議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時,戶政事務所係依戶籍法第13條規定,登載該未成年子女親權由父、由母或由雙方共同行使負擔。
三、按內政部105年8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50430441號函略以,惟如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戶政所係依法院裁判文件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於辦妥登記後,併將前開裁判內容登載於當事人個人記事欄位。依法院調解或和解筆錄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該調解或和解筆錄載有前揭內容者,亦同。
四、本案業依上開函釋,辦理職權更正,增修當事人個人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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