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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當事人已在大陸離婚,死亡後離婚登記如何辦理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1-12 11:37
案由:當事人已在大陸離婚,死亡後離婚登記如何辦理
案情概要:○女士表示胞弟於109年8月於大陸死亡,同年4月已與大陸籍配偶○女士離婚,惟在臺未辦理離婚登記,詢問應如何辦理?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按戶籍法第34條規定:「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同法第45條規定:「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29條至第32條、第33條第1項但書、第34條但書、第36條、第40條、第41條及前2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二、次按內政部95年5月15日台內戶字第0950082182號函略以:「……本案○先生與○女士於95年2月23日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在案,今○先生業於95年3月12日死亡,依上開戶籍法第36條但書規定,應由○女士為離婚登記之申請人;惟○女士已返回大陸,如無法確知其住所以致無法催告○女士辦理離婚登記,得依上開戶籍法第44條規定 得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合先敘明。
三、本案○女士提憑胞弟經海基會處驗證之死亡及離婚公證文件至所辦理戶籍登記事宜,惟胞弟在臺尚未辦理離婚登記,而家屬表示無法聯繫上○女士,本所遂先辦理胞弟死亡登記後依戶籍法第 45 條規定及上揭函釋,請○女士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續辦理個人記事更正登記註記其離婚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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