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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小姐欲申請遷入並單獨立戶,但卻未能提具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辦理。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3:05
日期:2014-12-01
案由:○小姐欲申請遷入並單獨立戶,但卻未能提具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辦理。
案情概要:申請遷入單獨立戶,如無法提具證明文件,且申請人為建物所有權人時,遷入地戶政事務所可請其簽署同意書,由戶政事務所透過「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查實,如確為建物所有權人則依查證資料辦理。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遷入單獨立戶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爰申請人欲單獨立戶時,仍應由申請人提具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如申請人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辦時未提具單獨立戶證明文件,且其為建物所有權人時,可請其簽署同意書,由戶政事務所透過「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查證,如確實為建物所有權人,則列印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第1類建物謄本),併同遷徙登記申請書存檔。
惟申請人為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欲遷入建物所有權人之房屋時,仍應依規定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如個案提憑有困難,僅提憑房屋所有人同意書者,應由戶政事務所查證建物所有權人是否同意申請人遷入該房屋地址,並依循前揭查證程序辦理。
本案○小姐至本所簽署同意書後,即由承辦人透過「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查證,經確認為建物所有權人後辦理單獨立戶遷徙登記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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