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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民眾持憑暫時保護令辦理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2:33
日期:2011-09-01
案由:有關民眾持憑暫時保護令辦理未成年子女戶籍遷徙案
案情概要:設籍本轄○小姐持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以其未成年子女A童之權利義務暫時行使人身分,申請辦理其戶籍遷徙登記案。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查○小姐與前夫於99年3月協議離婚登記,同時將未成年子女A童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
二、○小姐於99年9月持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暫時保護令,以法院暫時裁定A童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其任之為由,申請將A童戶籍由他區遷入本轄其戶內。100年8月其前夫至本所主張,○小姐未經其同意,擅自辦理A童戶籍遷徙登記,咸認該遷徙案有疑義,要求本所查明處理。
三、本案經調閱遷入登記申請書及附件,○小姐所持之暫時保護令,主文及內容並無裁定A童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暫時由○小姐擔任,顯係承辦人對暫時保護令之理由欄內容判讀錯誤所致,本遷徙案件因未取得父親同意,適格申請人未符合法令規定,本所已於100年8月4日催告○小姐辦理A童撤銷遷入並完成送達程序,另於100年8月15日逕為撤銷遷入登記。
四、本案肇因同仁未能嚴加審視暫時保護令內容所致,為避免類此情事發生,對於民眾持憑法院判決文書辦理各項申請案件時,應秉持謹慎態度,詳閱判決書主文及內容後再行辦理,以免誤辦影響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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