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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先生提憑房屋稅通知書等文件辦理遷入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3:14
日期:2015-12-01
案由:○先生提憑房屋稅通知書等文件辦理遷入登記案。
案情概要:○先生提憑由稅捐單位製發,僅顯示收件人通訊地址,並未具備房屋納稅義務人姓名資料及完整房屋座落地址之房屋稅繳款通知單,至所臨櫃辦理遷入登記。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依內政部103年10月28日台內戶字第10312507929062214號函釋修正遷徙登記提證文件彙整表規定,於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獨立戶者,得提憑最近一期之房屋完稅稅單、6個月內水電或瓦斯費收據等文件擇一辦理。
二、案查○先生持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郵寄之房屋稅繳納通知書及鳳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開立之一次告知單至本所欲從本市鳳山區遷入本轄,經本所檢視其所附文件,該房屋稅繳款通知書納稅義務人收據聯及代收款單位存根聯均已被撕棄,僅存載有收件人通訊地址之房屋稅繳款通知單頁面,欠缺房屋納稅義務人姓名資料及完整房屋座落地址之房屋稅完稅繳款收據,爰本所礙難僅憑該通知單據以作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受理其遷入登記。
三、為提昇為民服務滿意度,考量當事人不諳應備文件,恐需徒勞往返奔波,本所提供104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收據聯實際範本予以參考,並婉言詳告請當事人可另提憑其他足資證明房屋所有權相關證明文件,再行申辦。
四、本案當事人於是日另提憑104年5月所繳納之水電費收據辦理遷入登記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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