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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O先生辦理與越南國人結婚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12-19 08:20
案由:有關O先生辦理與越南國人結婚登記案
案情概要:O先生於108年10月22日持經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簽發「免於結婚依親面談」之結婚文件,至所辦理結婚登記。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國人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依內政部108年11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80146605號函略以,外交部於108年8月1日起施行「外籍配偶境外面談機制轉型案」,並通令受理特定國家結婚面談之駐外館處配合辦理,其中有關結婚文件之驗證,為避免結婚文件誤驗或戶政機關誤登而造成爭議,駐外館處對通過面談者,於驗證結婚文件時加註「通過結婚依親面談」,對符合免面談者,則於驗證結婚文件時加註「免予結婚依親面談」。上述新制僅適用108年8月1日以後受理登記面談者。
三、本所受理O先生於108年9月23日經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簽發「免於結婚依親面談」之結婚文件,符合外交部新制規定,順利協助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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