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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限制他人申請本人戶籍謄本之請求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2:22
日期:2011-02-01
案由:限制他人申請本人戶籍謄本之請求案。
案情概要:本轄民眾申請於其所內記事註記:「非本人不得申請戶籍謄本」,本所駁回該申請。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按內政部函釋略以,有關「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之規定,戶籍謄本適格申請人為1、當事人、2、利害關係人、3、受委託人等3類別,依此,利害關係人提憑利害關係證明文件,經本所審核無誤後,即可核發當事人戶籍謄本,非僅侷限當事人得以申請,本案當事人設限他人申請其戶籍謄本,與上開處理原則相悖。
二、本案經承辦人口頭委婉告知,適格申請人均得以申請戶籍謄本,爰不宜加註是項註記,爾後類此案件,同仁應審驗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不宜善自依民眾要求,加註不合法令規定之所內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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