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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女士申請辦理○○○之遷徙及收養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2:28
日期:2011-05-01
案由:有關○女士申請辦理○○○之遷徙及收養登記案。
案情概要:○女士於民國100年4月提憑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申請辦理○○○遷入其戶內及收養登記之實際作業程序。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按內政部函示,戶政事務所同時辦理當事人收養及遷徙者,依程序應先辦理收養登記,並於被收養子女個人記事欄註記收養記事。
二、依以往一般戶籍作業慣例,係先辦理遷徙登記後再續辦收養登記,惟是項作業將導致其遷出地個人除戶記事無收養相關記事,又被收養者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既已中止,嗣後如因需要申請雙方之戶籍謄本,恐衍生養父母及該名子女困擾等情事;爰此,為證明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相互間親屬之關係,戶政事務所對於辦理類此案件,應確實依程序處理,以保障雙方當事人之權益。
三、民眾因不諳作業程序,如已先行辦理遷徙後再提出收養登記時,同仁於受理類似案件,倘若不慎作業順序倒置時,請依規定確實於被收養人遷出地個人除戶記事補填被收養記事,以完整戶籍資料登記,俾免影響民眾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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