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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姓名使用標準書寫文字之選擇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1-12 11:49
案由:姓名使用標準書寫文字之選擇
案情概要:有關本轄居民○先生身分證登載之父姓名與其父本人身分證登載之姓名不一致之修正處理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本案○先生身分證登載之父姓名為「○寳○」,其父本人身分證之姓名登載為「○寶○」,兩者不一致。經查其父本人出生登記姓名為「○寳○」,經多次轉載後姓名為「○寶○」,經詢問○先生表示其父認為目前姓名是正確的,希望維持現行文字寫法,而修正○先生及其兄弟姐妹之父姓名。
二、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 「國民之本名…未使用本條例規定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或該文字屬…異體字,當事人得申請更正為上述字(辭)典所列通用文字、正體字。」。次按內政部108年1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70459321號函略以,姓名係識別個人身分重要資料,如使用異體字,於其他機關電腦無法顯示該文字,易滋生困擾。為確保民眾權益,並落實姓名條例第2條有關姓名文字之使用規範,本名未使用通用文字或使用異體字者,得申請將姓名更正登記為通用字典、國語辭典所列之文字或正體字。惟實務作業遇有民眾原出生登記之姓名文字為非通用字或異體字,其姓名經多次轉載後, 過錄為標準書寫文字沿用迄今,嗣後發現其本人姓名文字與出生登記姓名不一致,倘當事人欲維持現行姓名書寫方式,宜尊重當事人選擇,請其填具申請書確認其意願,辦理個人記事更正補填「原登記姓名應為ooo,因標準書寫申請沿用現行姓名ooo民國xxx年xx月xx日註記。」。
三、本案已依上開規定,請○先生帶回申請書、委託書,並攜帶相關文件來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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