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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持法院公文書,領取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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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眾持法院公文書,領取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案情概要:
宜蘭縣員山鄉戶政事務所居民O先生持偽造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台灣臺北地方法院公文書資料,領取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謄本。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
一、按戶籍法第65條規定略以,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次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第3點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親自申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二、宜蘭縣員山鄉戶政事務所於110年2月3日受理O君持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文文書資料,領取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謄本,經該所於戶政資訊系統-跨機關服務-司法院服務查詢,無法勾稽上述法院文件,旋即電詢宜蘭地方法院確認該公文書係偽變造。
三、同仁於受理持法院公文書申辦戶籍謄本時,應加強審查,善用戶役政跨機關服務「法院命補正戶籍謄本案件查詢系統」確認公文真偽,如該系統查無資料,請以電話向發文法院查證,以防偽冒領不法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