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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先生申請認領登記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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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O先生申請認領登記案
案情概要:O先生為香港地區居民並設籍於鼓山區,申辦香港地區雙胞胎子女認領登記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
一、案係O先生為辦理認領香港籍子女相關事宜,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香港籍O小姐婚姻狀況證明書、在國外出生子女之出生證明文件、被認領人外國護照、香港地區永久居民身分證、DNA親子鑑定報告書及認領同意書至本所辦理認領登記。
二、按內政部101年09月04日台內戶字第10102860672號函第3條第2款規定略以,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須提憑親緣鑑定證明文件。次按96年12月7日台內戶字第0960187777號第3條規定略以,為避免辦理認領登記抵觸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制度規定,仍應先查明該未成年子女是否為其生母在與他人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
三、查O先生香港籍子女於1997年出生,次查O小姐婚姻狀況證明書所載婚姻紀錄為2006年7月20日,審酌情形認定生母受胎期間尚無婚姻狀況,子女係屬非婚生子女。
四、依上開相關規定,本所基於簡政便民,及親子關係衡平考量,同時維護當事人權益,爰受理完成認領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