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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先生委託其弟至所申辦印鑑登記、印鑑證明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1-12 11:46
案由:○先生委託其弟至所申辦印鑑登記、印鑑證明案
案情概要:當事人(○先生)設籍本轄,居住台東,因買賣房屋需要印鑑證明,委託其弟臨櫃辦理印鑑相關事宜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設籍本轄居民○先生於本(109)年6月某日中午時分,委託其弟至本所辦理印鑑登記,受理人員連結系統查詢檢視當事人明細資料,結果○先生印鑑尚未登記,依戶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至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親自辦理。」然○先生本人居住台東,身體亦不便至所臨櫃辦理。
二、承辦人馬上啟動服務,以現行處理方式不外有到院到宅服務、戶籍遷徙居住地、或以行政協助等方式來解決此案,經向受託人詳細說明後,侷限時間、空間無法及時發給印鑑證明。受託人表示不便民又往返奔波,苦無其它方式可解決。
三、惟本案職即說明以自然人憑證線上聲明;表示處分真意的效果,當事人無需親自到場的便民措施,利用網路聲明與實體案件結合,減少當事人往返奔波、案於當下旋即聯絡當事人專業代理人(代書)協助驗證聲明,兼具便民與數位化應用前瞻措施。不失為「申請人無法親自為之」歉難辦理之另一嶄新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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