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O先生申請沿用現行姓名標準書寫案 |
|
案由:有關O先生申請沿用現行姓名標準書寫案
案情概要:O先生原出生登記之姓氏為異體字「O」,嗣因姓名過錄錯誤為正體字「O」,依其意願沿用並補註記事案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
一、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國民之本名或外國人、 無國籍人之中文姓名未使用本條例規定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或該文字屬教育部異體字字典所列之異體字,當事人得申請更正為上述字(辭)典所列通用文字、正體字。
二、次按內政部106年8月1日台內戶字第10604256402號函、96年9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60141320號函及96年6月27日台內戶字第0960100507號函,多次向相關機關重申當事人選擇姓氏之寫法,作為其戶籍登記之本名後,究否將其姓氏改為與其祖先同一書寫方式,或現存之子孫是否當一併改為同一書寫方式,法無強制規定。如不同書寫方式之姓氏不影響 親系判別者,可查證當事人年籍等相關資料足資確認當事人身分,且不影響交易安全時,宜尊重當事人姓名書寫方式之選擇,不因書寫方式不同,據以駁回其申請。
三、當事人指稱持國民身分證至他機關辦理,因原登記時檢附之國民身分證(75證)姓氏為異體字「O」,該機關駁回請其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經查O先生48年出生登記申請書及數位戶籍簿冊,原姓氏均登載為異體字「O」,嗣因84年電腦數位化後戶籍過錄錯誤為正體字「O」。綜上參照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及內政部96年及106年上開函意旨,宜尊重當事人使用標準書寫文字之選擇,並請O先生填具申請書確認其意願,因當事人姓名資料無異動,爰辦理個人記事更正補填「原登記姓名應為O先生,因標準書寫申請沿用現行姓名O先生民國xxx年xx月xx日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