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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社會局委託喜憨兒基金會○組長申辦○先生受監護宣告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1-01-12 11:45
案由:有關社會局委託喜憨兒基金會○組長申辦○先生受監護宣告登記案
案情概要:社會局委託喜憨兒基金會○組長申辦○先生受監護宣告登記時,發現司法院通報之監護宣告「確定日期」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確定證明書登載「確定日期」不一致。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依民法第1112條之2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上開囑託登記按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職權通知作業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由司法院以電子傳輸方式通報戶政事務所,並於通報索引清冊上載明「生效日期」及「確定日期」,俾利戶政事務所辦理相關戶籍登記。
二、本案○組長於109年6月16日持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申辦○先生監護登記,經承辦人員檢視其持憑文件並查詢戶役政資訊系統,發現○組長所提之確定證明書所登載「確定日期」與司法院通報日期有異,承辦人員旋即電話與法院承辦書記官連繫,確認監護宣告「確定日期」後,本所續辦理監護登記。法院並於翌日重新通報修改監護宣告事件正確「生效日期」完竣。
三、爾後遇類此案件,為正確戶籍登記,請審慎處理,避免登載錯誤而影響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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