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O小姐辦理與韓國國人結婚登記案 |
|
案由:有關O小姐辦理與韓國國人結婚登記案
案情概要:O小姐與韓國國人O先生於110年4月8日持經駐韓國台北代表部釜山辦事處驗證「結婚登記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至所辦理結婚登記。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
一、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第2款第3目規定,結婚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二、我國國民O小姐欲與韓國國人O先生在台結婚,現提憑經駐韓國台北代表部釜山辦事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暨其中文譯本及結婚書約等相關文件,雙方至本所辦理結婚登記,經檢視所提憑文件,其「婚姻關係證明書」登載婚姻日期為2018年12月8日生效,異於該辦事處依行為地法驗證之生效日期2020年12月14日。
三、本案為免造成民眾往返國外、奔波勞頓之虞,本所爰依內政部100年12月2日台內戶字第1000234447號函規定,利用傳真「確認驗證文件傳真申請表」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協助查證。案經外交部回覆,查證2020年12月14日係向韓國戶政機關登記日期,該婚姻生效日期為2018年12月8日無誤後,於110年4月20日順利協助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
四、基於提升服務品質及保障民眾權益,同仁遇民眾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文件辦理結婚登記時,倘因相關資料有疑義,得傳真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協助查證辦理,俾免影響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