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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母為未成年且未結婚者,辦理其所生子女出生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10-01 17:14
案由:母為未成年且未結婚者,辦理其所生子女出生登記案
案情概要:未成年且未結婚之○小姐持出生證明書,單獨至本所辦理其長子出生登記案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按戶籍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二、依據法務部106年5月11日法律字第10603505620號函略以,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生母,雖不具民法上之行為能力,然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其依分娩之事實,與其子女已發生法律關係,而戶籍法上之出生登記僅屬後續附隨之行政程序行為,故應認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係上開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5款所稱「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三、是以,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生母,單獨為其子女辦理戶籍法上之出生登記時,應認其具有為該行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毋庸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
四、本案○小姐雖不具民法上之行為能力,但依上開規定,辦理其長子出生登記認其具有為該行為之行政程序行為能力,爰本所受理○小姐之長子出生登記,並協助完成請領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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