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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持矯正機關委託監護書約辦理孫女委託監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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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祖母持矯正機關委託監護書約辦理孫女委託監護案。
案情概要:本案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人父O先生為入監人口,母O小姐已歿,原將其二位雙胞胎女兒委由祖父監護,祖父死亡後祖母提憑矯正機關委託監護書約,辦理孫女委託監護。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
一、依民法第1092條規定:法定代理人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其未成年子女之職務。
二、經查O先生為入監人口,原委託監護人祖父於委託監護期間死亡,祖母提憑其父矯正機關委託監護書約,欲將二位孫女,就同住照顧、保護教養、辦理子女戶籍遷徙、指定居住所、有限之財產管理、子女就學及學區相關事宜、辦理全民健康保險(眷保)轉(加、退)保、辦理護照、申請及領取社會補助事項委託監護。
三、因原委託監護權仍存續,尚無法由祖母逕為辦理,須於孫女記事補填「原受委託監護人O先生民國110年7月22日死亡民國110年9月16日廢止委託監護」後,再接續辦理祖母的委託監護,同仁受理此類案件應予注意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