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小姐申請更正父母姓名案 |
|
案由:O小姐主張渠戶籍資料登記之生父母實為其伯父伯母,養父母實為其生父母並申請更正
案情概要:一、O小姐為辦理繼承相關事宜,至本所申請戶籍謄本,指稱渠戶籍資料登記之生父母實為其伯父伯母,養父母實為其生父母,並向本所提出更正申請。
二、經查O小姐53年出生登記申請書上載明生父為甲,生母為乙,並無附繳證件而係由鄰長簽章佐證憑辦出生登記;後於54年由養父丙及養母丁辦理收養,收養申請書上有甲乙丙丁及兩位證人簽章,另檢視戶籍資料並無終止收養情事,爰非屬戶籍資料過錄錯誤。
三、依據戶籍法第22條:「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錯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6款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申報錯誤所致者,應由申請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依前條規定辦理:…六、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四、依上開相關規定,爰建請O小姐先循司法途徑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判決後,再提憑法院判決確定等相關文件至本所辦理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