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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受監護宣告人,申辦自然人憑證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8-03-06 17:16
案由:有關受監護宣告人,申辦自然人憑證案
案情概要:受監護宣告人○先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至所申請自然人憑證,本所依規定否准受理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依據「自然人憑證核發及管理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憑證註冊窗口受理申請自然人憑證申請時,應查審驗下列事項:(一)申請人是否為本人親自辦理。(二)申請人是否為年滿十八歲之本國國民。(三) 申請人是否於本國設有戶籍且未受監護宣告。
二、本案受監護宣告人○先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至所申請自然人憑證,經檢視其戶籍資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協同其法定代理人辦理自然人憑證,雖○先生意思表示明確,惟戶役政資訊系統顯示為法院判決確定之受監護宣告者,依上開規定,受監護宣告者不得申請自然人憑證,爰請其撤銷受監護宣告,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辦理。
三、為維護並保障民眾權益,建議於受理申請自然人憑證時先行查驗戶役政資訊系統後再予進行自然人憑證註冊操作系統作業,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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