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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先生申請其女婿之戶籍謄本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3:13
日期:2015-11-01
案由:○先生申請其女婿之戶籍謄本案。
案情概要:○先生持憑本人身分證至本所申請長女配偶之戶籍謄本,因非適格申請人,且未符合利害關係人之身分,無法核發。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 依內政部104年7月24日修正發布自104年9月1日生效之「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1點規定,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之申請人:(一)當事人(二)利害關係人(三)受託人。同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第1點第2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二、 本案○先生於104年10月8日持憑本人身分證至本所申請長女配偶之戶籍謄本,經查○先生與其女婿係屬直系姻親關係,且未提具當事人委託文件,按上開規定其非適格申請人,為符合法令規範,委婉告知需由當事人或當事人配偶委託方得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資料,爰請○先生另攜帶委託人之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再行申辦。
三、 戶政機關管理民眾之戶籍相關資料,個人資料如遭外洩,恐影響當事人權益甚鉅,同仁對於個人隱私之保護應格外嚴謹。內政部於本(104)年9月1日修正生效之「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業已將直系姻親排除於利害關係人範圍。同仁受理非本人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案時,請切實依上開原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審慎處理,對於非適格之申請人除不得逕予核發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外,並不得告知相關戶籍資料,俾免個人資料外洩,影響當事人身家安全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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