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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先生欲以其母×××女士之輔助人身分,代為申請母親之印鑑登記。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2:48
日期:2013-04-01
案由:○○○先生欲以其母×××女士之輔助人身分,代為申請母親之印鑑登記。
案情概要:○○○先生之母×××女士因患妄想症不願自行辦理印鑑登記辦理土地繼承,經法院裁定並指定○○○先生為輔助人,惟○○○先生欲以×××女士之輔助人身分代為辦理印鑑登記。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依據內政部函示略以,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序文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其立法說明略以: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惟為保護其權益,於為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輔助人並非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法定代理人。……受輔助宣告之人辦理各項戶籍登記業務時,應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具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本案×××女士既經法院裁定為受輔助宣告,則其性質與監護宣告有別。是故辦理其印鑑登記,仍須經本人親筆簽名蓋章始得辦理。倘×××女士身心狀況確實無法明示辦理印鑑登記事項,則須向法院再次提出輔助宣告變更為監護宣告之申請,俾利○○○先生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為×××女士辦理印鑑證明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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