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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我國人○○○小姐與日本籍人士申請結婚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3:00
日期:2014-06-01
案由:有關我國人○○○小姐與日本籍人士申請結婚登記案。
案情概要:國人○○○小姐提憑未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日本國戶籍謄本,申請與日本籍人士結婚登記,為免影響民眾權益,本所請當事人逕向日本交流協會及外交部申請覆驗,據以完成戶籍登記。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如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應查驗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查日本國籍人士○○○先生提憑該國戶籍謄本及結婚書約等文件,申請與國人○○○小姐辦理結婚登記,案經本所檢視其所檢附證明文件,其婚姻狀況證明(日本國戶籍謄本)並未經由我駐外館處驗證,核與上開規定不符。
按內政部函示,日籍人士赴臺與國人辦理結婚登記,依日本交流協會規定,可由當事人向日本戶政機關取得3個月內戶籍謄本,憑向該協會申請「婚姻要件具備證明書」,再持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驗證,作為該日籍人士之婚姻狀況證明書………。本所基於為民服務精神,考量民眾耗時費力,往返原屬國外館處補驗證文件之不便,爰請民眾持憑該國有效期限內之戶籍謄本逕至日本交流協會申請驗證並經外交部覆驗後,再行至所辦理結婚登記。本案當事人依本所提供方式,順利完成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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