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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印鑑登記委請他縣市戶政事務所行政協助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3:01
日期:2014-07-01
案由:有關印鑑登記委請他縣市戶政事務所行政協助案。
案情概要: 設籍本轄○○○女士,現居住於桃園縣楊梅市,因年邁行動不便,故委託他人至本所申請印鑑登記及證明。本所依規定經楊梅戶政所應允協助到府代為核對人貌,並確認當事人辦理印鑑登記後,順利完成核發作業。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按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5點規定略以:「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四)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出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另按內政部函示略以,…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如有疑義,戶政事務所依行政程序法第1章第6節規定,本於職權查實辦理。另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考量該規定係屬行政機關間相互協助事宜,宜由需求戶政事務所逕洽相關戶政事務所應允協助。
本案當事人○○○女士雖未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惟本所基於便民所需,避免民眾南北往返奔波,爰商請桃園縣楊梅市戶政事務所協助,由本所函送印鑑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等相關資料,經楊梅戶政所派員前往核對人貌,詢問其意願無訛,並請當事人於申請書及印鑑條簽名後函還本所,完成印鑑登記及核發印鑑證明等作業。
為保障民眾權益及提升服務品質,對於類此印鑑登記行政協助案,他縣市戶政事務所如提出需求,本所亦秉持行政一體及平等互惠原則,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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