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設籍本轄○○○女士辦理出生地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2:51
日期:2013-08-01
案由:設籍本轄○○○女士辦理出生地登記案。
案情概要:○○○女士至本所口頭申報出生地為縣市合併前之名稱-「高雄縣」,本所委婉告知應登載出生地為:高雄市(原臺灣省高雄縣)後,受理該出生地登記。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依內政部函釋略以,出生地之申報,一律改採口頭申報,如有錯誤則依規定提證更正。另依「縣市改制直轄市戶政業務處理原則」第4點第4項規定:出生地登記應以改制後之各直轄市名稱登記。
本案○○○女士因戶籍資料未登載出生地,日前接獲本所通知辦理出生地申報,旋即至本所以口頭申報出生地為「高雄縣」,並填具「出生地申報書」。
經查高雄縣於99年12月25日合併改制為高雄市,依上開函釋規定,陳女士應以改制後之縣市登載出生地為:高雄市(原臺灣省高雄縣)。 同仁如遇類此案件,雖經委婉說明,惟當事人仍堅持登載出生地為高雄縣,則應循線追查戶籍資料,查得正確出生地為臺灣省高雄縣後,再以補填出生地作業,登載出生地為:臺灣省高雄縣。
為免造成作業瑕疵,影響民眾權益,同仁受理民眾臨櫃申辦出生地登記時,不論年齡,一律可以口頭申報方式辦理,無庸循線追查原始之正確出生地。相關作業方式如下:
一、民眾申報出生地為「高雄市」,以戶役政資訊系統「129」畫面辦理,其出生地登載「64000」:高雄市。
二、申報出生地為「高雄縣」,則出生地登載「6400A」:高雄市(原臺灣省高雄縣)。
三、如民眾要求由數位系統循線追查後辦理,則應以「173F」畫面辦理補填出生地,並依原除戶簿頁所記錄之出生地登載。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