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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本轄居民○女士辦理離婚登記疑義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7-05 17:00
日期:106-07-01
案由:有關本轄居民○女士辦理離婚登記疑義案
案情概要:本轄居民○女士提憑美國華盛頓州國王郡初審法院提交認證副本(原文及中文譯本),並經駐西雅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之文件,至本所辦理離婚登記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查○女士於106年4月17日持憑離婚文件,註明「符合行為地法,離婚生效日期2013年4月1日,請於驗證30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以免逾期受處罰鍰」等文字,且內容敍明「用於本案的調查事實與法律結論III.法令,已裁定以下判決略以」:3.1婚姻狀況,先生與妻子合法的分居中。...」,其僅載明夫妻倆人合法分居,並無雙方解除婚姻文字之明確記載。
二、本案認證副本係由美國華盛頓州國王郡初審法院裁判,也無法據以認定即為該法院之最終判決,且礙於美國各州院就離婚判決規定均不盡相同,倘僅憑該文件即據以辦理離婚登記,其適法性將有所爭議,且事涉戶籍登記之正確性。
三、又本案為避免影響當事人相關權益,經法令承辦人於106年4月17日行文外交部,轉請我國駐西雅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查證,俾憑核辦。
四、另經駐西雅圖辦事處向該法院求證後,業於本(106)年4月28日函復本所,並確認當事人關係係合法分居而非離婚,同時由該處撤銷原先文號,並更正重發文號予○女士收執。
五、有關民眾持憑法院判決文書辦理各項申請案件時,同仁應秉持謹慎態度,詳閱判決書主文及內容後再行辦理,以免發生誤辦影響民眾權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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