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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共同事業戶留養人辦理人別確認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3:00
日期:2014-05-01
案由:共同事業戶留養人辦理人別確認案。
案情概要: 本轄共同事業戶留養人○○○先生因申辦護照需辦理人別確認,因其受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監護,爰社會局函請本所協助完成其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作業程序。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按民法第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未能依上開規定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其次,未成年人首次申辦護照人別確認,需於申請書背面張貼父或母或監護人身分證件影本,並聲明同意簽名確認程序。
  本案○○○先生為年滿14歲之未成年人,經法院裁判由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監護,103年3月12日社會局函請本所協助○○○先生辦理人別確認,基於便民服務理念,本所承辦人即主動聯繫社工先行下載人別確認申請書,並貼妥監護人身分證件影本,由監護人簽名確認後,再由社工陪同○○○先生於3月14日完成其首次申辦護照人別確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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