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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女士至所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20 14:21
日期:106-06-01
案由:○女士至所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案
案情概要:○女士提憑經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書及裁定確定書,申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本所依規定予以妥適處理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內政部105年8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50430441號函示略以,惟如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戶政事務所係依法院裁判文件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於辦妥登記後,併將前開裁判內容登載於當事人個人記事欄位。依法院調解或和解筆錄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該調解或和解筆錄載有前揭內容者,亦同。
二、本○女士提憑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載有:「惟未成年子女應與相對人共同生活,並由相對人擔任主要照顧者,以相對人之住所為住所,其住所、戶籍、學區、才藝學習……」等內容及方法,至所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依上開規定,得於當事人個人記事欄位職權更正增修,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酌定載有之內容及方法,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三、臨櫃受理民眾申辦戶籍登記時,如持憑經法院裁判文件或調解、和解筆錄,申請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時,記事如須增修,請依內政部函示規定,得應當事人需求,辦妥登記後,於戶役政資訊系統-職權更正作業項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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