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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收養人○先生單方提憑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書,申請辦理終止收養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3:04
日期:2014-11-01
案由:收養人○先生單方提憑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書,申請辦理終止收養登記案。
案情概要:夫妻共同收養之一方○先生提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書及裁定確定書,單獨申請與養子女辦理終止收養登記,本所應依戶籍法相關規定,予以妥適處理。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按戶籍法第46條規定:「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另內政部101年3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10143745號函略以,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或判決確定之夫妻共同終止收養,得比照夫妻共同收養案件之申請方式,由收養人之一方申請終止收養登記。
本案○姓夫婦共同收養一養子女,現夫妻欲終止收養,惟僅由○先生單方提具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書等相關文件,並未併提收養者另一方委託書,至本所辦理終止收養登記。本案本所檢視當事人所提憑文件,查該案係經法院裁判確定夫妻共同終止收養,依上開規定,無庸附另一方之委託書,得由收養人單方申請戶籍登記,爰依相關規定准予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及其後續事宜。
為簡政便民,有關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或判決確定之案件,得由共同任之任一方為適格申請人提出是項戶籍登記者略計有三,其態樣如下:
一、受監護(輔助)宣告者之共同監護(輔助) 案。
二、未成年人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父母共同任之案。
三、夫妻收養(終止收養)之共同收養(終止收養)案。
臨櫃受理民眾申辦戶籍登記時,倘有上開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之案件,由共同任之任一方可為適格申請人單獨申請,亦即無庸再檢附另一方之委託書,同仁得依規定准予辦理,俾免擾民,影響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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