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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民眾申請辦理其弟監護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2:27
日期:2011-04-01
案由:民眾申請辦理其弟監護登記案。
案情概要:一、本轄某居民之父母相繼過世,其弟尚未成年,無監護人代為辦理繼承相關事宜,爰逕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其弟之監護權改由其任之。
二、100年2月申請人持憑經法院駁回之民事裁定書向本所申請辦理其弟監護登記。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檢視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書內容:法院以當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應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本案當事人無同居之祖父母,則與其同居之姊姊當然為法定監護人,咸認無再向法院聲請之必要,故駁回是項聲請案。
二、本案經查,申請人弟弟與其共同生活,姊弟二人並未與祖父母同住。
三、內政部函釋略以,「…實際是否共同居住於一處,應以事實認定,而不以戶籍登記同一戶為要件。」本案當事人如確與姊姊共同生活,毋需經法院裁定,得逕依民法順序定其監護人。由於是否共同居住,攸關監護人順序之認定,為求審慎並維護當事人權益,承辦人主動與申請人前往住處查證,瞭解實際居住情形,確認當事人確實與其單獨居住生活,並獲在場友人證實無訛後,受理是項監護登記。
四、為提升為民服務專業及品質,受理民眾持憑經法院裁定(判決)書辦理登記之申請案件,應瞭解案情原委,再依法辦理,請勿僅憑法院駁回裁定(判決)書,拒絕民眾申請,以免影響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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