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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先生申請90年離婚判決書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09-27 11:26
案由:○先生申請90年離婚判決書案
案情概要:本案係○先生於107年8月6日上午至所申請90年離婚判決書,因○先生當時設籍本市苓雅區,致承辦人員「誤判」資料存放於該戶政所,而請其填寫「代發他所檔存之『戶籍登記申請書及附件』申請書,引發當事人質疑本所處理書面資料「合法正當」性,並反映至民政局。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案查○先生當時設籍於本市苓雅區,為免民眾奔波,爰依內政部103年9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31200559號函示,請其填寫「代發他所檔存之『戶籍登記申請書及附件』申請書」,經傳真至苓雅區戶政所,該所以電話回復查無資料。
二、經再查戶役政資訊系統,始發現離婚登記案件申請人(前配偶)設籍於本轄,其檔存資料係存放於本所,本所立即將資料核發交付○先生。
三、○先生對填寫該申請書有意見,於當日下午再度至所,並質疑本所未傳真至苓雅戶所,遂即由承辦課○課長向其解釋說明,並請苓雅戶所回傳該傳真資料供○先生查閱,○先生接受後離所。
四、○先生復於8月8日上午至所,要求承辦人針對8月6日為何請其填寫「代發他所檔存之申請書」,予以說明並錄音。
五、請同仁爾後遇代發他所檔存資料時,應審慎確實查詢戶役政資訊系統,俟確認檔存資料存放於何處後,再填寫「代發他所檔存之『戶籍登記申請書及附件』申請書」,以避免誤傳情事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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