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設籍本市田寮區○女士與外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3:10
日期:2015-07-01
案由:設籍本市田寮區○女士與外籍配偶辦理結婚登記案
案情概要:我國國人○女士與外籍配偶至本所辦理結婚登記後,請承辦人員代為影印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及配偶單身證明文件。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設籍本市田寮區○女士與外籍配偶於民國104年6月3日下午攜帶身分證、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單身證明,偕同2位證人至本所辦理結婚登記。
案經戶役政系統查詢,○女士為該戶戶長,戶口名簿可於辦理結婚登記完成後補發,爰請其當場填寫結婚書約及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後,受理該結婚登記,並於辦竣結婚登記後,將結婚書約影印隨案存檔,正本歸還當事人。惟○女士要求承辦人員可否代為影印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及配偶單身證明等文件,承辦人基於為民服務精神,即代為影印1份讓當事人留存。
本(104)年6月16日○女士來電,稱結婚書約未加蓋戶所章戳,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及單身證明文件亦為影本,在香港辦事處無法辦理簽證,本所承辦人員向○女士解釋,因是日只要求代為影印,並未付費申請該項文件,致文件未加蓋本所章戳。但○女士以結婚書約等文件需加蓋戶所章戳方得使用,此為公務人員應具有之常識為由,責怪承辦人員影響其辦理簽證事宜。
本案本所承辦人原基於為民服務美意,幫忙影印附繳文件讓當事人留存,惟反遭不熟稔法令之誤解。爾後類此事件,同仁應委婉告知,本所無法代為影印,請其至有投幣式影印機單位或商店影印,或請當事人按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規定,由適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核發,以免影響民眾權益,茲生誤解情事。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