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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先生至所辦理其配偶死亡登記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3:26
日期:2017-04-01
案由:有關○先生至所辦理其配偶死亡登記案。
案情概要:○先生持高雄榮民總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影本,至本所辦理死亡登記疑義案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按內政部105年12月29日台內戶字第1050448759號函略以,死亡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部分醫療院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正本留存於醫院,僅核發加蓋「經與正本核對無訛」之影本予家屬辦理死亡登記,或以彩色影印之方式,並加蓋相關章戳及與正本核對無訛章予民眾,與上揭規定不符。
二、○先生於本(3)月27日持高雄榮民總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至本所辦理配偶死亡登記,惟該證明書之醫師章與急診室之章戳皆屬影印,與上揭規定不符,遂未受理。
三、本案經與高雄榮民總醫院確認,承辦人員表示,該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係由急診室醫師完章後,原始證明留存在該院,另以影本加蓋院長大名章及醫院關防後交付民眾,爰為考量各醫療院所用印方式不同及便民服務宗旨,本所予以受理死亡登記。
四、爾後,同仁受理戶籍案件遇有疑義時,應秉持謹慎及小心查證的服務態度辦理戶籍業務,以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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