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先生反映至本所辦理遷戶口事宜,承辦人將出監證明收走,未將出監資料登錄於電腦,導致當事人身分證遺失無法掛失。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3:24
日期:2017-01-01
案由:○先生反映至本所辦理遷戶口事宜,承辦人將出監證明收走,未將出監資料登錄於電腦,導致當事人身分證遺失無法掛失。
案情概要:申請人於12月12日上午至本所申請撤銷掛失身分證事宜,經查當事人係設籍於台南市北區,特殊註記為入監人口,承辦人影印出監證明後受理撤銷掛失身分證業務,並將出監證明正本交還當事人收執。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按矯正機關收容人戶籍資料管理要點規定略以,矯正機關需將當日收容人之入、出監資料通報內政部,內政部每日將收容人之相關資料與戶政資訊系統資料庫比對符合後,下傳至收容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系統自動為新增或註銷特殊註記。
戶政事務所應每日於矯正機關人口通報處理作業執行並列印入出矯正機關人口通報處理紀錄表,與戶役政資訊系統戶籍資料比對並依規定落實追蹤查核。
惟當事人之戶籍地係設籍於台南市北區,因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尚未接獲矯正機關之通報,特殊註記未註銷,本所亦無註銷特殊註記之權責,為維護民眾之權益並落實為民服務宗旨,爾後遇有類此案件,承辦人應將出監證明書傳真通報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以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