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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先生持憑國外授權書辦理印鑑證明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7-07-05 08:26
案由:○先生持憑國外授權書辦理印鑑證明案
案情概要:○先生持憑其女國外授權書至本所辦理印鑑證明,授權書授權內容處載「房屋、土地之買賣、租賃及稅務之全權處理」字樣,並未載明辦理印鑑證明字樣及份數,本所依規定予以妥適處理。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按「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3點,辦理印鑑登記、變更、廢止及證明之機關為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戶籍遷出國外者為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另同規定第6點第1項第1款規定,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國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二、本案○先生持憑國外授權書辦理女兒印鑑證明,經電洽三民區地政事務所詢問本案有關房屋、土地之買賣之印鑑證明書該如何辦理?地政事務所稱因授權書內容未載明「辦理印鑑證明」字樣,故本案無需辦理授權人印鑑證明書而是應提供被授權人印鑑證明書,辦理有關房屋、土地之買賣。
三、授權人戶籍地是在本轄區,被授權人之戶籍設籍高雄市大樹區,按上開規定辦理印鑑證明書仍需至戶籍地辦理。
四、爾後,同仁如受理此類案件勿立即回拒,應秉為民服務之誠心,視民如親的同理心審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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