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移轉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2:24
日期:2011-03-01
案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移轉案。
案情概要:本轄某居民於94年8月間離婚,為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人,後因案入監服刑,渠等母親又於94年12月間死亡…,爰此96年經法院裁定由祖母擔任渠等之監護人在案,當事人出監後於今年2月份辦理監護權移轉。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按民法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3、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未能依上開規定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二、本案當事人因案入監服刑,事實上已不能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法院衡酌渠等之最佳利益於96年裁定由實際照顧撫育者之祖母擔任監護人;惟99年11月當事人自監獄服刑期滿後,考量子女就學及日常生活等事實問題,遂於100年2月間至所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移轉改由其任之。
:::
▲開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