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選單
:::

本所戶政案例分享

有關○先生為辦理配偶○女士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案。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06-06-14 13:11
日期:2015-08-01
案由:有關○先生為辦理配偶○女士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案。
案情概要:○先生為申請配偶○女士之醫療保險給付,提憑本人及配偶原掛失之國民身分證,申請其配偶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本所依個案審慎查證後,同意○先生所請。
處理情形或解決方式:一、本案○先生至所表示,其配偶○女士於數月前申請掛失國民身分證後即出境國外,於近日回國時卻發現國民身分證並未遺失,也未即時向本所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申請,事後因中風於長庚醫院加護病房急救。家人現為申請醫療保險給付,需使用其國民身分證,爰○先生持憑其配偶○女士原掛失之國民身分證申請撤銷掛失。
二、按內政部100年3月8日內戶字第100046927號函略以,「民眾因緊急事故導致為植物人、重病昏迷或心神喪失等情事,確有就醫急迫情事,且無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可資替代情事者,戶政事務所於核對人貌無誤後,得專案核發國民身分證,交由當事人家屬或實際照顧者書面切結保管」。
三、本所經審視○先生持憑與其配偶○女士之國民身分證,並查詢渠等戶籍資料,確認兩人為夫妻關係,且經調閱翁女士入出境資料,復以電話向長庚醫院之護理人員查證,並確認當事人之就醫狀況,均係屬實。本所基於便民利民之宗旨,與保障其權益之情況下,爰受理○先生申請其配偶撤銷掛失國民身分證案,俾利其辦理後續醫療保險事宜。
:::
▲開啟 ▼關閉